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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6)[失效]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福利金赞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其通讯、网络、有线(数字)电视等收费给予优惠。
  (八)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性服务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性服务的扶持力度
  (九)对社区服务业中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以及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1-3年企业所得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2004〕186号、杭财企〔2004〕1211号)规定条件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的《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示范合同文本工本费。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所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十六)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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