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性服务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5〕1号),落实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提前规划,建成后由当地政府接管使用。对原有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进行调剂。物业管理用房按照《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农贸市场、净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用于社区共建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采取市、区1∶1比例配套。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