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金佛山水库工程水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渝价函〔2006〕307号)
南川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金佛山水库工程水电价格的请示》(南川物价文[2006]22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市现行价格政策规定,现就金佛山水库工程水电价格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水利工程水价: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渝府发[2002]17号)规定,农业灌溉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容量水价按有效灌溉面积每亩13.5-18元计收,计量水价按实际供水量每立方米0.05元计收。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制定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