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批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对于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进行户型比例调整,增加中小套型数量;鼓励开发单位在满足规划要求前提下,将已建成但尚未出售的大套型、复式套型通过大改小、复改平方式改建成中小套型住房。
第二十四条 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1、建立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市场供应渠道和政府保障渠道,面向不同收入家庭提供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中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2、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行租金配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覆盖面,将基本保障条件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平方米逐步扩大到9平方米。
3、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促进住房梯度消费,降低不合理心理预期,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观念从“有住房”到“有房住”、鼓励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采取购买或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第二十六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2、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