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近两年住宅用地及建设指引
第二十条 近两年,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相对集中在红谷滩、凤凰洲、红角洲、朝阳洲等城市新区;存量用地盘活置换相对集中在二环以内、产业园区周边;政策性住房用地结合人口疏散及就业岗位,相对分布在新区及交通便利的外围地区。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及建设指引。
1、近两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18平方公里,其中新增住房用地3.58平方公里,盘活存量用地0.6平方公里。商品住房用地中用于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3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91平方公里,两项用地合计所占比例达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建设商品住房8.14万套,建设面积788万平方米;其中,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4.38万套,建设面积394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1.81万套,建设面积160万平方米。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面积合计达到住房建设面积总量的70%。
第六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二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切实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1、规划期内,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
土地供应。
4、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应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落实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控制要求。
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将各类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控制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