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8.85万套,总建设面积1820万平方米。
1、到2010年,完成住房建设面积1820万平方米,约18.85万套;其中,新出让用地建设住房面积1456万平方米,存量用地置换重建住房面积364万平方米。
2、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1274万平方米,达到住房建设总量的70%以上;其中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面积360万平方米;在政策性住房中选取5%作为廉租住房,完成廉租住房面积18万平方米,共计3000套。
第十四条 住房分类及保障对象界定。
1、本次规划住房供应结构划分为3类:⑴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⑵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⑶政策性住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
2、住房保障和供应对象:
廉租住房优先保障本市低保特困家庭住房需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9.33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10元以下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住房套型面积结构标准:
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其面积所占比例应按95%以上控制;改变原有用地性质进行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必须以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例按70%以上控制。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在中小户型住宅建设量占总量保持70%前提下,对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统筹核算。按照发挥土地应有效益、优质优价原则,依据项目所处区位土地级差地租高低、套型面积结构可相应变化;原则上各片区力求自我平衡;对近期重点发展的城市新区中小户型比例可比老城酌情略低,滨水滨湖等重点地段可比其他地段中小户型比例略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