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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市金融业的发展,把杭州建设成为金融创新活跃、金融服务快捷、防范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发达、金融辐射能力强劲的长江三角洲区域性金融中心,现就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金融服务协调机构的职能,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推动作用,积极为在杭各类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营造良好的发展和工作环境,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的沟通联系。
  市发改委要进一步抓好全市金融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市金融服务协调机构要不断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加大我市金融业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力度,积极支持、协助中央驻杭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要努力推动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完善政府与各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为在杭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综合服务。由市金融办于2006年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要进一步指导、落实《杭州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规划》,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继续做好本市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公司的工作指导和服务协调;在证券管理部门支持下,建立和完善沪深证交所在杭工作机构及协商机制;继续做好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特别是重点行业优质企业的上市推荐工作,并加大对已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为推动金融服务业发展,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金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创新和增加对我市信贷资金的投资;表彰奖励对杭州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在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保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的金融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在杭开设中国总部、地区总部和筹建地方金融机构;建设沪深证交所工作协商机制和培育全市重点企业上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支出。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由市金融服务协调机构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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