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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七、优抚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的优抚经费,可统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进一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八、调整各类优抚对象优抚标准参照基数:

  (一)在乡残疾军人优抚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一级因战残疾军人优抚标准,不低于参照基数的100%,其他残疾等级按一定比例递减(详见附件)。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优抚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110%、105%、100%计发。大中城市的“三属”,优抚标准可适当高于农村标准。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红军失散人员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90%计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80%、75%、70% 计发。

  九、上述优抚对象是孤老或者是孤儿的,优抚金应适当增发, 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的,优抚标准可适当提高。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只能领取一份优抚金。享受本通知规定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各地可酌情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十、建立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解决优抚对象生活问题,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一定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 保证优抚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保障好优抚对象的生活,使广大优抚对象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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