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浙民优[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优抚政策,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决定在全省建立规范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动态增长制度。
二、优抚金是指抚恤、补助、优待金之和。各地建立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后,一般应实行抚恤补助优待金统一发放制度。
三、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用对象,限于享受残疾
抚恤的在乡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以当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由县(市、区)对优抚标准适时进行调整。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负增长时,优抚标准原则上维持不变;各地调整后优抚标准不得低于现行省定标准;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髙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今后,全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不再统一调整。
五、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调整增加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继续加大优抚保障投入,并根据各地优抚对象人数、优抚标准和实际支出、财力状况及工作绩效等综合确定补助数额,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海岛)地区和优抚对象较多的地区。
六、民政部门要严格优抚金的审批和发放制度,建立优抚对象优抚金个人帐户,实行按月发放,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优抚金发给优抚对象, 切实保障好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