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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浙民办〔2006〕事4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从2007年7月1日起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旧证同时作废。《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仍使用原来样式。请各市统一向省厅社会事务处申购,每套购买价格不变。

  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新式《收养登记证》上填写内容除“登记员”栏由登记员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外,其他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收字第×××号”(A处填写收养登记机关所在设区的市的简称;B处填写县(市、区)的简称;C处填写四位数年份)。例:绍兴市民政局“( )”内填写“浙绍”;余姚市民政局“浙甬余”;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浙杭萧”。

  (三)《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解字第×××号”(A、B、C处填写方式同上)。

  (四)“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被收养人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的,可根据有关证明资料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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