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经费扶持力度。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二)落实人员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征招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人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三)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要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对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四)落实考核验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省 公 安 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财 政 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 交 通 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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