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到2008年底前,全省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人口5万至10万,年GDP 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城市社区、农村消防力量。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现有消防队管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征招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认真落实2005年省政府消防工作会议确定的征招3675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作任务,补充灭火抢险救援警力。
(五)征招消防文职雇员。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将现有消防监督警力全部充实到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力量。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
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和步骤。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