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2006〕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市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各市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将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