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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局转发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政府牵头,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级政府一把手要对环保专项行动负总责,对重大环境执法活动亲自参加,对重大治污工作亲自去抓,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亲自督办。要对辖区内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曝光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环境信访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强大的政策、舆论攻势,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联合执法,集中精力组织专项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司法行政、工商、安监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分阶段组织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逐一解决。
  (三)严肃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切实贯彻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广泛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配合环保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抓好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的报道,对那些治污不积极,破坏环境、浪费资源、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深入揭露,公开曝光。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树立一批环保专项行动的执法典型,要公开表彰,予以奖励,切实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上报,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每周要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挂牌督办案件,要及时上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
  附件: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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