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局转发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环发〔2006〕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七部门决定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突出加快生态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山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环保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的重要保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省从2001年就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抓好并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为此,省政府成立了山东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工作重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