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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我市美化、净化水平,促进环境建设的和谐发展,根据《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4号)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鞍山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由具体建设单位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标准进行设置。

  拆扒成为净地的建设用地也要设置围挡,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城建局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的审批管理。其中,位于市区内主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由市建委直接负责审批;各城区内的次干道及街、巷、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由各区城建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审批的内容包括:围挡设置的位置,围挡和门楼采用的材质、样式、尺寸、色泽、标准及出入口的绿化、美化措施等。

  第六条 围挡设置的标准

  (一)围挡设置的位置

  1.在城市景观(快速)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如规划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18米以上的,所设围挡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如规划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15米至18米的,所设围挡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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