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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商品房的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鞍山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品房预售除应具备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

  2.对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3.对包含具有社会功能的公用、公益等设施(包括社区办公、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公安派出所、物业、公厕等用房)的商品房项目,其公用、公益等设施工程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

  二、商品房预(销)售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是否有违规用地等行为、土地出让金是否足额缴纳等进行认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配套费是否缴纳等进行认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是否依规划要求施工建设等进行认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由该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项目中具有社会功能的公用、公益等设施用房的座落位置、面积等进行现场勘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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