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信息如实向上级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积极参与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报送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全面、真实、准确,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二)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严禁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坚持按程序上报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要信息要先行报市政府,如需报上级有关部门,须经市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报送程序
(一)信息报送单位和各延伸网络单位必须按要求时限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各类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办公室进行筛选、综合、加工和编发,向市政府领导报送。
(二)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汇集、综合、分析上报。
(三)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值班室报送,由政府值班室负责按程序报告。
(四)各信息直报单位和延伸网络单位上报的信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将批示反馈给报送单位。
(五)对领导在上报信息上的批示需要反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领导反馈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家、省和市领导关注的重点及中心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政务信息》(《业务通讯》)栏目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和约稿通知单,各单位要按《信息报送要点》和约稿通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认真组织信息稿件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信息直报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省、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