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收集、筛选、编辑、报送及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内设机构;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建信息网络队伍。要在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须为在编人员),负责信息工作。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调研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制度。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储存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