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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收集、筛选、编辑、报送及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内设机构;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建信息网络队伍。要在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须为在编人员),负责信息工作。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调研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制度。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储存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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