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社会经济运行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服务的参考信息。凡与政府工作和决策相关的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政策性、前瞻性、动态性、预见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收集范围。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为各级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五条 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职责。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