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保证全市电力供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
近年来,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保障全市电力正常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新建电网及电网改造过程中人为阻碍施工问题依然突出,严重危害了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全市电力正常供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保障电力供应,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支持电网改造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格局,确保电力工作安全、可靠运行。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政策,研究解决新建电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