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对象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用事业单位。具体考核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二、考核内容、标准
(一)考核内容:
1.政务公开的机构建设及工作部署。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专题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政务公开的内容。能够将政务公开的内容科学、准确地划分为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六大类。
(1)职能类:公开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2)许可类:按《
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收费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
(3)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及服务承诺,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4)决策类:公开经济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执行、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预算及执行、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招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