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惠待遇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密切军民关系,为蝉联全国和省双拥模范城创造良好条件,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游览公园、乘坐交通工具实行优待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到千山风景区、玉佛苑、白云山风景区、西平森林公园、少帅陵、张学良出生地、清凉山风景区、药山风景区、龙潭湾风景区等处参观,凭士兵证、军官证、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一律免收门票。以上景点在售票处和入口处要设立军人免票的显著标示。
二、驻军部队义务兵凭“三证”(士兵证、外出证、“优待卡”)、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