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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7.8 其它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市民生活必需品、饮用水、燃气、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八、各类专项预案的制定、修订与更新

  8.1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及部门职责,分别制定相关专项工作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8.2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对本预案和相关专项工作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市政府备案。
  8.3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并报市政府备案。

九、附 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动物传染病:指禽流感、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等。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有关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南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附录

  1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10.3 规范化格式文本

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
  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四)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五)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三)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四)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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