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传染病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市级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市第三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中毒事件的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其他三、二级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备医疗救治机构。
(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并在其中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病区。农村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设置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时救治工作。
7.2.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的畅通;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硬件装备和工作条件;逐步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病原实验室监测网络,市疾控中心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国家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保证建成的实验室配备生物安全柜、其他相关实验设备和用于有关疾病病因检测的试剂,使实验室能顺利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的检测;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市、县(区)设立卫生监督机构,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7.2.4 应急卫生队伍及技术储备
7.2.4.1 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市、县分别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2.4.2 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本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
(1)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处置、健康教育工作;
(3)督导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7.2.4.3 应急卫生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市、县(区)卫生局对应急卫生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南昌市传染病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江西南昌紧急救援中心、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昌市卫生监督所、南昌市健康教育所为全市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应向省卫生厅报告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情况。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应急保障队伍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7.2.4.4 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3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7.4 医疗药品器械保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器械、药品、疫苗、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当地常见自然灾害和疫病流行情况,认真做好所需药品、疫苗、器械、急救用品及消、杀、灭药物等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确保储备物资到位,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可分为实物储备和计划储备。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应急工作经费中支付。
7.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 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方案,明确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增强社会动员潜力、提高社会动员能力。积极向公众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计划,对学生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卫生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7.7.2 社会救助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