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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市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Ⅳ级、蓝色预警)
  (1)县级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应急委员会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县(区)卫生局的应急反应: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
  4.5.5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1)与事件发生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本区域相关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本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定,实施综合预防措施;
  (7)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6 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局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区)卫生局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要根据县(区)卫生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卫生局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本级应急委员会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和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壮烈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5.4 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信息的发布和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卫生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七、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通讯保障
  7.1.1 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实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
  7.1.2 在全市应急联动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决策指挥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信息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的组建、运转和维护。
  7.1.3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通讯畅通,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名单和联系方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
  7.1.4 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卫生应急队伍的通讯畅通,建立本级卫生应急队伍人员的名单和通讯方式,保证医疗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及时、准确。
  7.2 医疗卫生保障
  7.2.1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江西南昌紧急救援中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援机构,并按照就近、就急、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全市急救网络,使本地平均急救半径控制在8公里以内,平均反应时间保持在15分钟,回车率<3%。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为紧急救援机构的落地医院,并合理布局,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急救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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