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7)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必要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进展情况通报驻地部队、武警,请求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4.4.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救治病人,控制事态的发展。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2)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对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组织对各县(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督导和检查。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和技术援助。
  4.4.3 医疗救治机构
  (1)承担病人接诊、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检测标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计划,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露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2)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传播途径,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如当地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实验室或其他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5)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牵头组织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应急调查处理;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监督执法。
  (2)开展对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与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健康教育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4.4.7 其他部门与单位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4.5 分级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应在迅速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Ⅰ级、红色预警)
  (1)市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根据省应急委员会的指令,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及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和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处理结果及进展。根据需要,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2)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协助国家、省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全市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调查;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进展;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3)市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在国家、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4.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Ⅱ级、橙色预警)
  (1)市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根据省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和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保证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做好新闻宣传引导工作。
  (2)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开展事件原因查找和确认工作;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卫生局通报情况。
  (3)市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4.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Ⅲ级、黄色预警)
  (1)市应急委员会应急反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和封锁、隔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予以支持。
  (2)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在接到较大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立即组织专家组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消毒、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省卫生厅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