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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区)有关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相关部门监测机构等)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接到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专报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或较大事件发生时还应同时电话报告。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4.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进程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10日内报告。
  3.4.3.1 首次报告的基本信息为: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为: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3.4.3.2 进程报告应报告事件发展及变化趋势、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原因、事件处置物资需求等。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3.4.3.3 结案报告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
  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四、应急响应

  4.1 预案的启动
  4.1.1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性质、发生强度、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等级。
  4.1.2 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4.1.3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决定。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4.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两个县(区)以上行政区域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2.2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级或市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对预警和反应级别升级。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对发生在学校、口岸及地区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4.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4.2.4 事发地相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3 基本反应程序
  4.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3.2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1)记录电话接听的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2)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人员发病或伤亡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护或处置情况,事件发生现场事态发展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3)工作时间由工作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迅速呈送;下班后或节假日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应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带班领导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处理过程、方式、接报和处理人),并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4.4 应急反应措施
  4.4.1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
  (1)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2)落实防治专项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组建本级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4)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报经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被传染病病原体、化学、核辐射污染的公共生活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
  (5)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和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疫情控制需要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组织铁路、公路、民航、卫生、质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物资以及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追踪观察,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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