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审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及有关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承办防病、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对各成员单位履行《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各县(区)卫生局也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传染病、计划免疫、卫生监督、地方病、临床医学、健康教育、社会学等专业专家组成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为:
(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应采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议;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职责
2.4.1 医疗救治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控制医院内感染;负责住院病人和疑似病例检测标本的采集、疫情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和环境标本;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开展疾病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4.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现场的应急处理;负责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4.4 健康教育机构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应急预案,对公众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略)
2.6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全市110、119、120、122、96119、12345报警台、市有关部门专业队伍、驻昌部队、武警通过市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 监测
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市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动物疫情、环境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信息互通,保证监测质量。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畜牧兽医站、环境监测站等机构负责制定与各自职责相关的监测计划,建立监测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卫生及有关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支持系统
全市110、119、122、120等部门建立全市应急联动信息系统。市卫生局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的要求,依托“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并负责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省应急指挥部转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2.2 预 警
市卫生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0.1。
3.3.2 预警信息确认与发布程序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拟定处理措施。
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县(区)、市应急委员会分别负责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重大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由省应急委员会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预警发布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同级应急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3.4 报告
市、县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人民政府;
(2)政府有关部门;
(3)各专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4)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种植、养殖、运输、屠宰业主(报告家禽、畜类动物疫情)等。
3.4.2 报告时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