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157号 2005年5月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法。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坚决杜绝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二、规范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对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要按年合理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要针对纳税人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提高核算水平,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三、程序合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纳税人帐簿设置、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帐簿凭证保存、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