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51号 2005年11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上级管理机关。
一、办理教育储蓄免税的具体要求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领取
1、仅限于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领取“证明”。
2、学校应按规定主动向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领取“证明”。
3、学校第一次领取“证明”时应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介绍信、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学校公章的印模。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核确认“证明”领用人身份,登记相关信息,并发放“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簿”。领用簿规格为210X130MM,由封面、封二、领用记录、学校留存联验证记录和使用说明等五部分组成(见附件1),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并参照发票领购簿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4、学校再次领取“证明”时应出具国税机关发给的领用簿和上次领取“证明”的学校留存联。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要及时审验“证明”的学校留存联,办理领用事项,并将信息准确、全面录入教育储蓄免税管理系统。
(二)“证明”的开具
1、对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生,每个学习阶段只能开具一份“证明”。
2、开具“证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学校公章。开具后的学校留存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出现缺号按虚开处理。
3、开具“证明”要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需要另行开具的,应将三联收齐加盖作废章后存档。
4、“证明”遗失需要再次开具的,须按遗失留存件原样填写,并在新开“证明”空白处注明“此份为补开件,遗失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