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各市(区)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区)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工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任务。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
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继续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工作。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监管;重点整治相关部门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乱收费和房地产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加强舆论宣传,畅通投诉渠道。各市(区)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工商、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专项治理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
(二)自查自纠和督察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3月)
1、各市(区)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工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督察各区、县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自行整改,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从2006年12月开始,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联合组成督察小组对全省部分城市的整治情况进行督察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不力的城市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2007年4月-2007年7月)
1、各市(区)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工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经汇总后,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同时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