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通过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整合公共卫生资源,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移。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各项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如慢病调查与管理、免疫接种、疫情报告、部分妇幼卫生工作(围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工作)、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实行费随事走,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应公共卫生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五)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门诊、住院、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和各类继续教育,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制定实施大中型医院对口帮扶社区卫生制度,划分服务责任社区,建立“帮扶”关系,大中型医院定期下派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开展健康讲座及不定期地参加会诊和指导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技人员有计划地定期到帮扶医院参加业务知识学习或进修,具体办法由市卫生部门制定。
(七)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监管,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严禁超范围行医和无证行医,建立清退淘汰制,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八)深化和完善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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