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7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91]278号 1991年8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市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京财预〔1991〕388号《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和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1〕114号《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调整企业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调整档案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档案工资标准:

  1.范围:本市所属外商投资企业。

  2.京劳资发字〔1991〕114号文下发后,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已有所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标准的具体调整办法按照该文执行。

  3.对于调入新单位的职工,如其档案工资标准已由原单位予以调整的,调入单位不再调整;原单位未予调整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调整。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职工,不论其档案在何处保管,他们的档案工资标准调整问题,均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职工的档案工资标准调整问题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

  5.此次调整档案工资标准由各单位负责给每个职工在原档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6元,并填写《北京市全民企业调整职工档案工资审批表》(表式见后),工人由企业审批;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6.此次档案工资标准调整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按职工现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加今年粮油提价补偿6元之和减5元后就近向上纳入企业工资标准。

  二、根据京财预〔1991〕388号文精神,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给职工发放每人每月6元的补偿金是由企业自定。但不得列入核定的工资基数和挂钩或包干工资总额,年终结算也不计入有关部门控制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