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重点
这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和歌舞娱乐场所不符合国家、省工程建筑技术标准等问题。
四、责任分工
普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为: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和直属单位火灾隐患实施普查整治,并对本市本系统、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各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实施普查整治;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火灾隐患开展普查整治;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确定的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书,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分析上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普查整治;
(五)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纳入重点列管的单位和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汇总,交由公安消防大队(科)统一录入、分析和上报;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五、工作步骤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