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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

  三、明确社会物价监管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原则
  (一)社会物价监管员的任职条件。社会物价监管员一般应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热心社会工作,了解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
  (二)社会物价监管员的工作职责。贯彻、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本辖区内的价格、收费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明码标价监管、价格协调处理、价格服务等各项价格监管服务工作;对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行为予以口头告诫、劝诫,建议其改正,并向物价部门报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向物价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三)社会物价监管员工作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社会物价监管员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依法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公开透明原则。社会物价监管员参与社会物价监管工作,既要为社会服务,也要接受社会监督,在办事程序上,应当公开透明。齐抓共管原则。在社会物价监管中,要充分发挥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实现齐抓共管。
  四、提高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素质,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物价监管员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价格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的素质。一是把好入门关。要把一批热爱物价事业,敢于坚持原则,诚实、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社会物价监管队伍中来。二是加强培训学习。帮助他们熟悉和了解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经济监督、市场管理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自身素质。三是坚持在实践中学,在实践中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和本领。各地要通过传帮带、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等多种形式,组织社会物价监管员经常进行市场物价巡查、监督和价格服务,指导和帮助社会物价监管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协管作用。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为了使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聘用上岗制度。对社会物价监管员,所在地物价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上岗前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聘用上岗证书,未经聘用的不得上岗。
  (二)培训学习制度。各地应根据需要对社会物价监管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培训学习,并形成制度。定期培训学习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要归档并作为续聘依据。省将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师资培训以及统一印制社会物价监管员上岗资格证书。
  (三)业绩考核制度。各地物价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的社会物价监管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对在价格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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