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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6]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督体系,保障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客观要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价格改革,我省除少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之相配套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价格监督约束机制等还不完善,加上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水平不一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种不正当竞争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哄抬价格等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政府加强对放开价格的监管,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但是,面对95%以上放开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和众多的市场经营主体,仅仅依靠政府物价部门的力量是很难实现对市场价格的有效监管的,需要建立一支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物价监管队伍。多年来,我省很多地方在积极推行涉农收费公示、社区价费公示过程中,已初步建立起一支涵盖乡镇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社会物价监管队伍。他们热爱价格监管工作,扎根基层,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在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稳定市场物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目前这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不够重视,一些地方则没有很好地组织他们开展工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的建设,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社会物价监管队伍的性质和作用
  目前在各地的物价工作协管队伍中,既有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或收费员,又有乡镇物价助理和城市街道、社区义务物价监督员、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等,个别地方还保留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名称不一,不利于管理。我们认为,这些协助物价部门监管物价的人员,应当分别管理。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包括收费员),由企事业单位聘任,负责本企事业单位的价格监管;其他统称为社会物价监管员,由当地物价部门聘任,配合物价部门发挥监管作用。
  社会物价监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自荐或招聘,并填写《广东省社会物价监管员申请表》(见附表1),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颁发《广东省社会物价监管员证》(见附表2),任期三年,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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