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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批转临沂、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教育储蓄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的管理,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教育储蓄管理办法》、《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及省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储蓄机构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第三条 教育储蓄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第二章 存款管理

  第五条 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并以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代理学生办理时,代理人还必须同时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条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第七条 储蓄机构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应依据储户提供的证明资料,根据储户接受教育情况和存储期限等对教育储蓄进行简单审核并详细登记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每月存入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并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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