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主管征收国税机关在受理申报时,认真核对教育储蓄免税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教育储蓄免税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将学校《证明》的开具情况、储蓄机构扣缴税申报数据及教育储蓄支付信息、国税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等进行对比分析,如发现错误信息,应立即按第六章予以追究。
各主管国税机关对本单位《证明》的发放使用情况、办理免税教育储蓄情况以及进行信息对比、开展检查情况等内容进行汇总分析。
每年上半年,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对上年度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县区局对本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每年7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未按规定提供《证明》的处理。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储蓄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的处理。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按
《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可责成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的储蓄账户上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对储户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的处理。对储户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应对其征收利息税,并按
《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临沂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对利息税的管理,特别是强化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及省局有关精神,结合枣庄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