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持代理人的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留存储蓄机构)。
3、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其利息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的办理要求。
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开具《证明》的学校、《证明》编号、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等。
第十六条 不按期支取教育储蓄的处理。
1、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仍可享受利率和免税的优惠。即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与实际存期相对应的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利息税。对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利息税。
2、逾期支取教育储蓄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逾期期间的利息征收利息税。
第十七条 异地上学存款的支取。
临沂的学生到异地(仅指中国大陆境内)上学,已在临沂办理教育储蓄存款的,凭接受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开立教育储蓄账户的金融机构,按本规程办理教育储蓄支取业务。
第五章 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监控程序》维护。
1、《监控程序》登陆地址:启动浏览器,输入本系统的地址:76.16.16.35进入主界面。
2、在系统运行的最初阶段,应该保证运行系统所需的基础数据的完整。基础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①部门代码(市局维护);
②各县区管理员用户(由市局维护);
③分支部门代码(由各县区局维护);
④分支部门用户(由各县区局维护);
⑤银行代码(无分局一级税务机关的县区局或者分局);
⑥用户和权限(使用该系统的用户一级权限)。
3、在系统维护中,部门的编号、用户编号,应该与CTAIS系统中的编号一致,且不可出现编号重复,否则将会出现信息错误。单位一栏中的选择框分别显示的是该用户的所属部门以及该部门的下一级部门,下一级部门的资料由该部门的管理员维护。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对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证明》编号、开具《证明》的学校、开户银行、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