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将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学校领取《证明》的要求。
1、《证明》仅限于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领取。学校应按规定主动向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领取《证明》。
2、学校第一次领取《证明》时,应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介绍信、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学校公章的印模。
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核确认《证明》领用人身份,登记相关信息,并发放《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簿》(以下简称《领用薄》,由市局统一印制)。
3、学校再次领取《证明》时应出具国税机关发给的《领用簿》和上次领取《证明》的学校留存联。
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要及时审验《证明》的学校留存联,办理领用事项,并将信息全面、准确地录入《监控程序》。
第十二条 《证明》的开具。
对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生,每个学习阶段只能开具一份《证明》。
教育储蓄到期前,学生必须持存折(或复印件,复印件仅适用于外地在临沂读书的学生)、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本人所在学校开具《证明》。
学校对上述有关证明审核无误后,应及时给学生开具《证明》。
第十三条 《证明》的开具要求:
1、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2、开具《证明》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学校公章。
3、开具《证明》要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需要另行开具的,应将三联收齐加盖作废章后存档。
4、《证明》遗失需要再次开具的,须按遗失留存件原样填写,并在新开《证明》空白处注明“此份为补开件,遗失件编号: ”字样。
5、储户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确实无居民身份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
6、开具后的学校留存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如出现缺号按虚开处理。
第四章 支取教育储蓄
第十四条 储户支取到期的教育储蓄。
1、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
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所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免征利息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