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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批转临沂、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教育储蓄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免税”,是指按规定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教育储蓄的优惠。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到期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第六条 办理教育储蓄的业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二章 开立教育储蓄

  第七条 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

  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第八条 教育储蓄的开户。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储户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办理教育储蓄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后,即可以储户本人(即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代理学生办理时,代理人还必须同时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存期及存款方式。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储户可根据个人实际自由选取存期与存额。

  教育储蓄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第三章 《证明》的开具与管理

  第十条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与管理。

  《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省局负责印制,市局(含)以下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在系统内的管理与领发。各级国税机关在领取与发放时,要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登记,并随时将信息录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监控程序》(以下简称《监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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