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批转临沂、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教育储蓄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批转临沂、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教育储蓄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办函[2006]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2005〕148号文、鲁国税发〔2005〕151号文下发后,各级国税机关克服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等困难,结合基层实际,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了利息所得税管理,保证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其中,临沂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操作规程》,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操作办法》,对教育储蓄免税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规范作用。现将上述两个市局的材料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和借鉴。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临国税发〔2006〕19号)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和服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服务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临沂市教育局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解答》(国税发[2005]182号)以及省、市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临沂市范围内学生本人或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的各项活动,是储蓄机构办理免税教育储蓄、税务机关办理教育储蓄免税管理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 接受非义务教育是指就读于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在校学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