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失效]

  二、逐步建立起畅通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大对纳税人的有效控管。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与民政、工商、地税、金融等部门,逐步建立起畅通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纳税人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等办理登记或注册时,税务部门应及时获得纳税人的信息。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定期进行清查,及时解决漏征漏管户问题;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进行分类集中管理。

  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征管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征管措施和管理办法。从行政性收费、事业性与服务性收费的范围;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其免税收入项目是否有相关证明;法定不得扣除项目是否进行了税前扣除等方面,强化管理措施。对不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要进一步拓宽税收政策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宣传到民政、工商、经贸委等管理部门和所有纳税人,引导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要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纳税辅导宣传,切实提高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办税水平。

  五、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源泉控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托信息化手段,结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通过纳税评估、日常监控等税收征管手段,加强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分析,强化对涉税问题的实地核查力度,强化源泉控管,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疑点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