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06]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但是,由于受税制及管理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局限,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亟待加强。据调查,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所得税征收管理难度加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不同于一般企业,有些单位自认为其收入不纳税,因此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二是征管基础较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原规定不属于国税部门征管范围,二00二年以来新办单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由国税部门征管,由于国税部门缺少管理经验,征管基础较差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缺乏税源监控手段。由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涉税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等情况,国税部门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手段。四是信息交流不畅。当前大多数基层国税机关与民政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还无法共享,信息交流不畅,税务登记数与民政等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数存在较大差异,税收上存在漏征漏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重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特殊的纳税群体,搞好对这部分单位的税收征管,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征纳关系、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各级国税机关在征管方面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重视还不够。随着该类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的不断增加,各级国税机关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切实解决好疏于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