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通知》第一条中所称“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为未完工开发产品应分摊的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开发企业未分别核算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其预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当期毛利额后,应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限定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售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通知》第一条关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所在地域(城区及郊区等),以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为标准。
四、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由市级国税、地税部门在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