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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渝文备[2006]4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和《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规划、测绘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规划、测绘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听证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测绘行政许可事项,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公示的结果,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实施规划、测绘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经公开征询意见、了解和协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仍提出听证申请的,应组织听证。

  第六条 分局业务办公会决定听证的,由分局负责组织;

  市局相关业务办公会决定听证的,由市局相关处室负责组织;

  局长办公会决定听证的,由局长办公会议指定组织听证的部门。

  第七条 依本规定第四条举行听证的,听证会应有听证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公众陈述人、市规划局及其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依本规定第五条举行听证的,还必须有听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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