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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

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
(渝文备[2006]41号)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规划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行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公示,是指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作出规划行政审批、许可前,决定将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有关事项公开征询其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重庆市规划局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示应遵循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同时还应遵循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作出下列决定前,认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需要公示的,可组织公示:

  (一)调整规划方案;

  (二)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变更规划许可。

  第六条 城市规划方案和调整的城市规划方案的公示由市规划局相关业务办公会确定,并由市规划局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变更规划许可,由市规划局相关业务办公会确定,并由项目所在地分局组织。

  第七条 确定进行公示的,应在公示前三日,公开发布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和电话等。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 公示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方案:规划方案文本、规划方案图和相关材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建设位置、项目名称、规模、规划设计方案图及相关材料。

  (三)城市规划调整方案:申请调整的单位、调整理由、调整方案文本、调整前、后的规划图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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