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6]48号)
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
《规划管理公开暂行规定》已经第七十二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日
规划管理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规划管理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管理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管理公开,是指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划管理需要,或者依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规划管理公开,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规划管理公开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管理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规划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规划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3.批准的城市规划成果;
4.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
5.规划管理社会监督的方式、内容、受理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申请公开,但不宜公开的,经批准可以除外。
1.规划管理政务信息;
2.规划成果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