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评价、董事之间相互评价、经理层和党委成员评价、省国资委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采取发放征求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监事会意见等方法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并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论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3/4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六章 管理和报酬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不是任职公司的全日制职工,不与任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不在任职公司。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分类管理:由在职人员兼任或在退休人员中选聘的,其劳动关系不变;专职担任外部董事的,其劳动关系由省国资委委托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管。